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人员管理及基金会考勤管理制度,严格请假纪律,保障基金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基金会全体员工
第二章 考勤
第三条 工作时间:基金会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早8:30至17:30。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工作时间时,会按照实际情况经部门主管审批后方可调整。
第四条 外出:员工在外出办理业务前均须向负责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办公室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员工因公出差,需出差前发送出差行程单告知综合办公室,以便办理登记;出差期间,周末不作为加班处理,如需加班,请告知主管审批,出差结束后及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注明出差天数, 由考勤人员登记;集体活动除外。
第五条 加班:基金会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由于工作需要或任务紧急,员工可申请在公共假期内加班,在其他工作日可申请调休;
第六条 考勤登记:基金会员工考勤由各部门主管进行登记(考勤内容包含出勤天数、出差天数、休假天数、加班天数、可调休天数),并于每月25日前汇总到综合办公室人事专员处,如有请假,附假条一并交付人事专员;基金会部门主管考勤由人事专员进行登记(考勤内容包含出勤天数、出差天数、休假天数、加班天数、可调休天数),并于每月28日前交由秘书长进行审批。
第三章 请假、休假
第七条 请假
1、员工请假:填写请假条(包括:假别、原因、时间),经部门主管审批后,方可休假;请假3天及以上需部门主管和部门主管的上级主管同时审批。员工若因急病或紧急情况,必须及时电话告知或委托他人向部门主管请假,待回基金会后半天内补齐请假手续,否则一律按事假处理,未办任何手续而缺勤者,作旷工处理。
2、主管请假:填写请假条(包括:假别、原因、时间),经上级主管审批后,方可休假;请假3天及以上需上级主管和秘书长同时审批。主管若因急病或紧急情况,必须及时电话告知或委托他人向上级主管请假,待回基金会后半天内补齐请假手续,否则一律按事假处理,未办任何手续而缺勤者,作旷工处理。
3、请假管理:
1)病假
① 因病假请假一天以上,需出具正规医院开具的病假条;
② 病假休假,需告知上级主管及人事专员。
2)事假
①因事需要休假时,可申请事假。
②二天以内事假需提前一天提出申请;事假3天(含)以上,需提前一周申请,并告知秘书长。
③员工因事请假原则上一次最长不得超过10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
④特殊情况需报基金会秘书长批准,未经批准的超过假期者按旷工处理。
⑤事假期间扣除当日工资。
3)工伤假
①凡工作中非个人过失造成负伤,二十四小时内凭正规医院签发的《诊断证明》依法享受工伤假。
②工伤期间的工资按照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月支付。
4)婚假
凡请婚假者,应提前一周申请,报部门主管,由上级主管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并告知秘书长及人事备案。
①按法定结婚年龄(女 20周岁,男 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②符合晚婚年龄(女 23周岁,男 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0天(含3天法定婚假)。
③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是国家规定保障员工权益并依法享受的假期,凭结婚登记证一年内一次性休完,不可分开休假。
④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⑤婚假期间的工资照常发放。
5)产假
女员工生育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妥生育假期手续的,基金会准予休假。
①请产假应提前一周申请,报部门主管,由上级主管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并告知秘书长及人事备案。
②单胎顺产者,产假98天(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其中包括产前假15天,产后假83天。;难产者,再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30天。
③符合晚育年龄员工(女 24周岁,男26周岁),增加晚育假15天。
④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院的证明,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⑤男员工的产后护理假为7天,晚育者为15天,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⑥产假期间领取国家生育补贴。
6)丧假
以下情形视为丧假
①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或配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死亡,准假3天。
②丧假是国家规定保障员工权益并依法享受的假期,必须一次性休完,不休不补,超期按事假处理。
③丧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7)年假
①职工工作满1年,年休假5天;每在基金会工作满一年,年休假多加一天,累计15天封顶。同时,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假假期。
②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③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④请年假应提前一周申请,报部门主管,由上级主管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并告知秘书长及人事备案。
⑤带薪休假期间,不记录考勤,发放全额工资。
第四章 公出
第八条 员工公出
①在工作时间需要外出办理业务时,需告知上级主管外出时间、内容、地点。
②如有紧急事情,不能直接前来基金会报告的,必须以电话、信息、邮件等方式告知上级主管外出时间、地点。否则一律按照旷工处理。
第九条 主管公出
①在工作时间需要外出办理业务时,需告知上级主管外出时间、内容、地点,同时抄送人事专员。
②如有紧急事情,不能直接前来基金会报告的,必须以电话、信息、邮件等方式告知上级主管外出时间、地点,同时抄送人事专员。否则一律按照旷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综合办公室,员工需事先知悉,若有任何疑问应主动向相关人员咨询,因个人疏忽造成于己不利的结果,由员工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本制度于2014年11月制订,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若本制度与国家相关规定有悖之处,以国家规定为准。